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绝不容许用暴力对抗舆论监督

1999-10-20 来源:光明日报 吕慎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0月19日电10月18日,本报在头版显著位置刊载了《盂县发生一起因舆论监督引起的报复伤害案》的报道后,在首都法律界引起很大反响。一些法律专家对此发表看法,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恶性案件,必须按照有关法律,追查到底,严惩凶手及其同谋,以儆效尤。

中国政法大学教授、博士生导师、刑法专家何秉松指出,根据案件的全部细节,光明日报认为这是“一起因舆论监督引起的报复伤害案”,是有充分根据的。民主监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,新闻媒介是实行民主监督制度的重要工具。但是,盂县发生的这起事件证明,确有极少数干部滥用权力,破坏民主,践踏法律,甚至使用暴力对抗和破坏民主监督,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。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,防止滥用权力,保障人权,必须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在实行民主监督,特别是舆论监督中的重要作用,尊重、支持并切实保障新闻媒介行使舆论监督的合法权利,依法制裁一切破坏舆论监督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
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、法学专家陈兴良指出,从报道内容上看,此案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,犯罪动机是明确的,属故意伤害罪,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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